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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調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1號   原   告 旭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家麗   被   告 溫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另依 卷附原告提出兩造契約書第21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及第24條之 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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