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1號
原 告 旭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家麗
被 告 溫伯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另依
卷附原告提出
兩造契約書第21條,約定
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及第24條之
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