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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調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原告與被告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需含全體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被告(即上開土地除原告以外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即提出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法。 五、提出受告知訴訟人黃喬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六、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含被告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受告   知訴訟人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明確訴之聲明),並被   告、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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