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需含全體
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被告(即
上開土地除原告以外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明確
訴之聲明即提出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法。
五、提出受告知訴訟人黃喬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六、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含被告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受告
知訴訟人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明確訴之聲明),並
按被
告、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