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朝督
相 對 人 王秀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所積欠原
債權人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高惠連之票款債權本息均未清償,原
債權人已將
對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
以台北迪化街郵局第000487號
存證信函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民國105年11月22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表示經派員2度查訪均無人回應,詢問鄰居告知該戶
最近未見有人出入,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