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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朝督 相 對 人 王秀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所積欠原債權人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惠連之票款債權本息均未清償,原債權人已將 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 以台北迪化街郵局第000487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民國105年11月22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表示經派員2度查訪均無人回應,詢問鄰居告知該戶 最近未見有人出入,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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