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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江采霓即睫米兔工坊 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律師 相 對 人 光謙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範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履行雙方於民國10 5年1月25日簽訂之專案外包合約書,遂委由律師寄發律師函 對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址為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之通知,惟 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聲請人顯無從得知相對人 真正公司所在地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退件信封暨回執、相 對人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網頁及臉書截圖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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