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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劉安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9,49 5 元債權,經原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取得債權憑證(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執速字第19352 號債權憑證)在案; 後原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將該筆債權讓與聲請人, 凡此有債權讓與契約書乙件內容可稽。聲請人前將債權讓與 之通知對相對人之住所為寄發,料該信件以「招領逾期」 而遭退回,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如附件所 示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核其設籍地址無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又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 依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 年10月5 日北 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份在卷可佐,認聲請 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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