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劉安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9,49
5 元債權,經原
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後取得
債權憑證(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執速字第19352 號債權憑證)在案;
嗣
後原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將該筆
債權讓與聲請人,
凡此有債權讓與契約書乙件內容
可稽。聲請人前將債權讓與
之通知對相對人之
住所為寄發,
詎料該信件以「招領逾期」
而遭退回,
惟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
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如附件所
示之
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1 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核其設籍地址無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佐,又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
依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 年10月5 日北
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份在卷可佐,
堪認聲請
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