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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汪建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娟 被   告 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 玖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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