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泉發蜂蜜行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