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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發蜂蜜行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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