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小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鉅麗富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訴訟代理人 章月明 被   告 曾敏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 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