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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小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于國安 相 對 人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 2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 ;又原告工作場所鷺江公有停車場即債務履行地係在新北市 蘆洲區,亦有原告所提之值勤表在卷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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