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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伯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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