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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綱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3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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