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文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綱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3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