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友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吳嘉鈞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雲林縣及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及原告聲請調閱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之勞資爭議案卷
等資料在卷
可佐,另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主張其受僱被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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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其損害,請
求被告賠償,查
上開工作地點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上開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本院均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乃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
住居所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