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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友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吳嘉鈞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及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及原告聲請調閱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之勞資爭議案卷 等資料在卷可佐,另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主張其受僱被告經 營之壹錦瀨景園有限公司期間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其損害,請 求被告賠償,查上開工作地點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上開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均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居所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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