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首創多媒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1,4 8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