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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被   告 日大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查,依原告所提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 書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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