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福堂
被 告 日大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兩造簽訂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服務費。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
書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
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