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廣宙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冠榮
被 告 有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敏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散熱風扇,總
價新臺幣(下同)2萬7,563元,被告已受領全部貨品,
惟未
支付貨款,屢催無果,
乃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上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且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出
貨單、統一發票、
律師函及回執、托運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7,5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6 年8 月30日(見本
院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