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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字第 1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廣宙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冠榮 被   告 有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散熱風扇,總 價新臺幣(下同)2萬7,563元,被告已受領全部貨品,未 支付貨款,屢催無果,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出 貨單、統一發票、律師函及回執、托運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7,5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6 年8 月30日(見本 院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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