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旭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毅
訴訟代理人 王燦華
陳健仁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6日與被告簽訂「合作
協議書」(下稱
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提供輔導服務,並
為原告產製「Smart IT智慧網管MSP系統技術服務開發計畫
」計畫書(系爭計畫書),協助原告於期限內取得政府補助
案,再於政府補助案
期間內,協助原告執行政府補助案之計
畫,並為原告產製結案報告書。契約為期3年,原告並已支
付被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為
報酬。
嗣被告雖於106年5
月5日提出系爭計畫書稿件交付原告審核,然因被告未履行
系爭合約約定之內容,屢經原告促請改善,
惟為被告所拒。
原告不得已於106年6月15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系爭合
約,並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44,000元報酬,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再以
起訴狀送達向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並
請求被告返還前已自原告受領之44,000元報酬等語;
並聲明
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合作協議書、開會通知單、會議
紀錄、簽到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