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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 被   告 鄭宇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鄭婷文       吳翠蓮       吳芬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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