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首創多媒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   告 朱政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參加民進黨臺北市議員初選,於民國 104 年3 月11日透過詮心廣告公司之訴外人魏先生,向原告 訂製競選帆布廣告1 條,用於懸掛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號5 、6 、7 樓及屋頂水塔外牆,約定製作工程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是項工程並經被告所委託之訴 外人何鈺祥驗收、確認工程款項;然被告因為初選未通過, 遂以各種藉口推諉,拒不付款,原告屢經催索而無效果,乃 依雙方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 通話錄音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