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首創多媒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朝陽
被 告 朱政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參加民進黨臺北市議員初選,於民國
104 年3 月11日透過詮心廣告公司之訴外人魏先生,向原告
訂製競選帆布廣告1 條,用於懸掛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號5 、6 、7 樓及屋頂水塔外牆,約定製作工程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是項工程並經被告所委託之訴
外人何鈺祥驗收、確認工程款項;然被告因為初選未通過,
遂以各種藉口推諉,拒不付款,原告屢經催索而無效果,
乃
依雙方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2,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自清償
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
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
通話錄音及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契約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