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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小調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余坤澤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6 樓,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 一號北向高架27公里300 公尺外側車道(即新北市三重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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