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余坤澤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6 樓,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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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
一號北向高架27公里300 公尺外側車道(即新北市三重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