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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眾工程行即胡正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大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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