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薇薇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萬9,826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