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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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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薇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萬9,826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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