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珈延
相 對 人 駿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許宏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兩造所簽訂之設計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
還工程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設計合約第11條第2 項約定
,如因
本約涉時,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