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韋霖
訴訟
代理人 阮皇運
律師
相 對 人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106 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
委任狀各1
紙等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
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