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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相存 代 理 人 周欣穎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楠賢 相 對 人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語富 相 對 人 廖婉君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相 對 人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力孚 相 對 人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家榮 相 對 人 林志賢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相 對 人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聲請人104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 106 年度士調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上開主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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