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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龎宥慈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維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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