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薇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維
訴訟
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被 告 我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承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2,361元。」(見本
院卷第4頁),
嗣原告於106年10月20日本院審理中以言詞將
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9,364元。」(見本
院卷第26頁),嗣原告又於106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中以言
詞將訴之聲明變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
核屬聲明之擴張
及減縮,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簽訂商品製造合
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委任原告製作及生產轉
印手機殼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依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
被告應於收到原告開立之發票一週內支付貨款。且兩造於簽
約時,被告並同意提供轉印手機殼相關機器設備乙台無償予
原告使用,用以生產系爭商品。
詎被告
迄今尚積欠新台幣(
下同)252,361元未清償,
迭經催討,仍未獲償。為此,
爰
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陳稱:同意原
告之請求。公司準備進入清算,但還沒進入清算,已經暫停
營業等語,對原告之請求
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52,36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並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 段○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