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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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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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