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寶華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安佳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