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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寶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安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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