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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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