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