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
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租賃契約業經原告一方以被告違約終止,
被告於終止後未
回復原狀,主張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未付抽成
營業額及應付費用及違約所生之律師費,然為被告否認,辯
以兩造租賃契約係原告違約且經被告一方先行終止,被告於
終止後亦已返還櫃位,並已對原告提出返還保證金事件,現
經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案件審理在案。故本件民事
訴訟法之裁判,以兩造租賃契約是否經原告一方合法終止為
前提事實,與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案件被告起
訴主張之兩造租賃契約為被告一方終止之事實成立
與否相關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