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
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返還保證金事
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在
上開民事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閱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
229 號判決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