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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返還保證金事 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閱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 229 號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