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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1號 反訴原 告 百進磁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周美德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本件本訴原告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對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提 起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於該本訴繫屬中 將本訴原告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陳泉洲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伊在新北市○里區○○里○段○○○○段 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上分別有16、6 平方公尺之地上權 。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依同 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 三人定理買賣契約,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 先購買權人,故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此效力 不因買受人買受基地後輾轉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而有異,反 訴原告主張伊有優先承買權,故反訴聲明:(一)確認反訴 原告在新北市○里段○○○○段○○○ ○號、650 之10地號土 地上有如附圖所示之地上權存在。(二)反訴被告八仙加油 站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泉洲就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範圍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三)反訴被告陳泉洲應將上開 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 三、經查,本件本訴部分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對百進瓷器廠 有限公司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反訴原告百進瓷器廠 有限公司所提反訴聲明第一項確認上開地上權存在,顯係就 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訴之本訴,在訴訟繫屬中,更 以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反 訴,確認地上權存在,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一事不再理 之規定,故反訴原告此部分所提反訴,於法不合。而反訴原 告之反訴聲明第二、三項,將訴外人陳泉洲列為反訴被告, 其此部分主張之事實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與本訴,不但不能達 到互相利用之目的,反而尚須調查與本訴無關之事實證據, 使本訴更加複雜,故此部分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 標的,屬同一,主要部分並不相同,而不相牽連。綜上, 反訴原告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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