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1號
反訴原 告 百進磁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周美德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本件本訴原告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對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提
起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於該本訴繫屬中
將本訴原告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陳泉洲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伊在新北市○里區○○里○段○○○○段
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上分別有16、6 平方公尺之地上權
。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依同
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
第
三人定理
買賣契約,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
先購買權人,故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此效力
不因買受人買受基地後輾轉移轉
所有權予第三人而有異,反
訴原告主張伊有優先承買權,故反訴聲明:(一)確認反訴
原告在新北市○里段○○○○段○○○ ○號、650 之10地號土
地上有如附圖所示之地上權存在。(二)
反訴被告八仙加油
站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泉洲就
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範圍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三)反訴被告陳泉洲應將上開
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
三、
經查,本件本訴部分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對百進瓷器廠
有限公司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反訴原告百進瓷器廠
有限公司所提反訴聲明第一項確認上開地上權存在,顯係就
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訴之本訴,在
訴訟繫屬中,更
以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就同一
訴訟標的提起反
訴,確認地上權存在,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
一事不再理
之規定,故反訴原告此部分所提反訴,
於法不合。而反訴原
告之反訴聲明第二、三項,將訴外人陳泉洲列為反訴被告,
其此部分主張之事實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與本訴,不但不能達
到互相利用之目的,反而尚須調查與本訴無關之事實證據,
使本訴更加複雜,故此部分反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與本訴之
標的,
非屬同一,主要部分並不相同,而不相牽連。綜上,
反訴原告百進瓷器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