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進磁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周美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
地上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5,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