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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進磁器廠有限公司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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