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品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被 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名稱「尊聖企業有限公司」,應
更正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