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蕭志明 送達代收人 官步仁住 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 被   告 和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韋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就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四 十九,及其上同小段五一七0七號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暨 其上同小段五一七九六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六十 二,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七十四年以北投字第一0七六 九0號收件,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登記,權利人為被告,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