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蕭志明
送達代收人 官步仁住 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
被 告 和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韋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哲正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就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四
十九,及其上同小段五一七0七號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暨
其上同小段五一七九六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六十
二,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七十四年以北投字第一0七六
九0號收件,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登記,權利人為被告,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
予以塗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