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