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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75,2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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