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翔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鍊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
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