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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鍊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用,依同 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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