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翔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施鍊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