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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鍊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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