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翔閎
被
上訴人 施鍊岸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繳納上訴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414,000 元,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7 月18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
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