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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被 上訴人 施鍊岸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繳納上訴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14,000 元,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7 月18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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