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660 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行調解之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