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聲請
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96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1,660 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