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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調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85號   原   告 嘉晏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被   告 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靖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 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因兩造 間上開合約書第13條第4 款訂有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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