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85號
原 告 嘉晏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祐誠
被 告 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靖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
依
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因兩造
間
上開合約書第13條第4 款訂有
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