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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調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光 相 對 人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區○○路○段00 0 號10樓之7 ,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相對 人公司之負責人為黃國雄,聲請人誤載為王國驊,應予更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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