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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調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基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用程式所必要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如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宇字第71109 號移轉命令主旨所載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原因事實僅大略記載依債務人 黃高一101 年至105 年國稅所得資料,與被告每月原告給付 如起訴狀附件二之扣押薪資款項,顯有尚未給付扣押款,然 未陳明本案請求被告尚未給付扣押款之具體金額,認原告起 時時,訴訟標的金額未特定,起訴程式不備,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9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 請求給付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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