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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調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基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二中記載之裁定送達原告日期應更 正為「106 年9 月13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事實及理由二倒數第三行記載「此項裁定 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屬日期誤載,應更正為「此 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故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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