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基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二中記載之裁定送達原告日期應更
正為「106 年9 月13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事實及理由二倒數第三行記載「此項裁定
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屬日期誤載,應更正為「此
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故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