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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調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新東盛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花 代 理 人 徐詩喻 相 對 人 王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 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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