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新東盛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花
代 理 人 徐詩喻
相 對 人 王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
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