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嵥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李禕禕
被 告 林子兼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20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
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28,7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之
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受雇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銷售員,
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至公司106年7月份銷售獎金未果,嗣被告
逾106年7月16日離職,經原告盤點後當月盤差金額為28,701
元,原告遂於同年9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被告應於同
年10月13日前返還
上開款項,然屆期被告仍未返還。嗣原告
再於同年10月19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於同年月30日前與
公司聯繫,並應於同年11月20日返還上開款項,然被告仍未
予置理。為此,基於
兩造間之
僱傭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令原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截圖、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
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就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