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江孟欣
法定代理人 江賜川
詹蕙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