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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勞小調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江孟欣 法定代理人 江賜川       詹蕙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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