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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元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3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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